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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7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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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
  女工羿某某。年参加工作进入市区内某企业任钻床工。年企业改制清算后下岗,年5月份该企业重新聘用了羿某某,仍旧安排她在钻床工岗位工作。
  羿某某回到原岗位工作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更年期,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房性早搏、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慢性胃炎、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椎间盘突出症、盆腔炎、腰间盘突出症、更年期抑郁症、脑梗死等比较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导致她在工作中出现了力不从心的现象。因此,企业近几年曾经因有关工种岗位缺人,在没有对她进行上岗前专业培训的前提下,数次临时调整她工作岗位,短暂的从事过她不熟悉,且还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的物流保管员、热处理工等。但是,企业仍旧认为羿某某在从事这些工作时不能令人满意。前年3月12日,她因“腰间盘突出症”医院。作为特困职工,又担心企业给其“穿小鞋”,在病情略有好转的情况下,3月底她自己主动要求出院。出院病休了一个月后,没有按照医生的要求继续病休,于5月2日回单位上班。谁知道企业却向她出示了一份4月27日,企业打印好的“格式”经双方协商自愿解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羿某某签字。羿某某拒绝签字,并且说道:如果这个样子我继续病休,同时出示了病假条。企业拒绝接收,并且说你不签字现在就开除你!随即当场就取消了她指纹考勤,形成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此时羿某某48岁。
  5月3日上午,羿某某来市总工会老陈工作室窗口反映求助。老陈工作室工作人员随即和该企业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企业答复告知:羿某某在单位表现比较差,近几年考核都倒数第一不合格,而且长期泡病假等等。所以才决定解除她合同。但是,没有提供解除她合同所依据的有关*策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针对企业的态度羿某某向市总工会老陈工作室提出申请:帮助调解她和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老陈工作室随即予以立案介入进行调解。申请人请求


  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至办理正常退休。

处理结果
  1、恢复羿某某劳动关系,医院的病假条继续休息。


  2、医疗期结束后如果企业没有适宜她工作岗位安排,则办理羿某某“内退”手续直到羿某某退休为止。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处于更年期的羿某某劳动合同能够随意解除吗?


  首先,该企业解除羿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策法规支持。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羿某某正处在医疗期内,同时她还她符合本条第(五)项的规定(羿某某前后2次在该企业工作超过15年的规定期限)。


  法治社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的,对公权利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该企业在员工考核上实行的是“末位淘汰制”,在上述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那一条法条规定:末位即可以淘汰!因此,羿某某在部门年度考核中处于末位,所以该企业要将其“淘汰”来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应该属于“对公权利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解除羿某某劳动合同程序违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企业在解除羿某某劳动合同时,当其不同意企业设定的“局”时即当场予以开除!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我们知道:“程序是法制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制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因此,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的规定,实施解除员工合同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再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羿某某更年期综合症症状比较严重,提出因身体不适希望调整工作岗位时,企业没有表示理解减少她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或者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反而认为羿某某属于“好吃懒做”,“磨洋工”,“每次出问题都是她的错”“泡病假”等等!

典型意义


  涉及女职工更年期保护问题,是各企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但是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各企事业单位均比较注意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等及相关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而实际上在女职工更年期保护问题上,一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提高相关*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水平和依法执行力度。
  一是女同志更年期均处在其正常退休前时间段,此时工作能力普遍下降,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因此要正确引导女职工当事人认真学习相关*策法规,理性处理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不要情绪化、极端化处理劳动争议。必要时通过工会组织等去反映咨询寻求帮助。
  二是更年期妇女由于身体生命体征机能自然下降,导致疾病相对比较多,这个时候要正确、规范,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用医疗期、公休假、调休假等假期来治疗、调整自己的身体状况,保持良好的心理态势,做到劳逸结合。
  三是《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因此,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女医院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相关病历资料的积累,必要时针对是否属于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进行专门的检查治疗。特别提醒广大女职工们:检查治疗医院进行。取得“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的诊断证明方可依法向本单位:“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切切不能随意解除处于更年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供稿:职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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