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明确外资并购审查相关规定
备受关注、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8月底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审议结果时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反垄断法草案继去年6月首次提交审议后,于今年6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次进行了审议。
根据24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此次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进行了增加和删改。增加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删去了"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一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这部法律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有关部门曾提出,反垄断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反垄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正确实施,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同时国务院还需要依照本法建立反垄断委员会,明确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等。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将实施本法的准备时间规定为一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