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行业协会垄断严重将被撤销
备受各界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于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权力、作出行*决定。
建议通过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可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9日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了这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8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大财*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是可行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形成了建议表决稿。
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严禁垄断
行业协会违法则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垄断协议"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明确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不行使行*权力
草案第九条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权力、作出行*决定。草案原来的有关规定符合其性质,是适当的,以不作修改为宜。
今日表决
就业促进法草案等
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望于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9日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了三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审议结果。他说,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5日上午对就业促进法草案和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杨景宇说,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依照即将施行的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财产的权限和程序,应由法律规定。在有关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有利于规范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符合物权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根据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于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意见。他说,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的草案是可行的,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一草案。
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
上海证券报
邓聿文
反垄断法要有效发挥作用,须解决一系列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即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现在看来,这一问题至少初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正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已明确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由国务院而不是全国人大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符合市场普遍的预期。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说,作为立法机构和代议制的人大,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法律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它必须考虑到现实可行性。法律不可行,事实上其权威性也就无从体现。而从现实性来讲,至少在现阶段,国务院显然比人大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有着更多的保障作用。
中国的有些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致在实施后才发现实际上行不通。反垄断法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而从目前草案披露的对反垄断机构的具体设置来看,立法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反垄断法草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前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后者则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这种"双层模式"的执法体制,特别是明确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组成,它的好处在于:既维持了分散执法的现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是一种务实和稳健的立法思路。另外,还可以弥补草案对于执法权限划分模糊、重叠的不足,为法律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执法权冲突提供解决机制,保证法律的实施。
但是,法律不仅仅要考虑现实可行性,还必须从法律本身的公正出发,否则,法如不公,也就失去了意义。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的反垄断主要针对两类企业---公用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以及消除和防范行*垄断,鉴于这些企业往往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调查难度大,尤其是行*垄断还涉及到*府的公权力,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要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法律的公正就难以保障。
但目前的反垄断法在机构设置上有其尴尬之处。假如把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能授予给一个统一的机构,这极有可能挑起法律之间的冲突,对现有的行*管理体制带来重大的冲击,从而使反垄断法的执行陷于无穷无尽的漩涡和争执之中。假如目前的分散执法模式不变,那么反垄断法在不同领域、部门又无法得到一致的执行,从而会破坏法的统一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也可能会使被规制对象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特别是在现有部门利益格局之下,反垄断*策目标一旦与其它*策目标冲突,极有可能使其他*策目标超越反垄断*策目标之上,这都会使得反垄断法可能被搁置,成为美丽的装饰。
总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事关反垄断法的命运。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才能做到科学有效,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